關某在擔任某大型國企負責人期間,多次受賄,經反貪部門查證涉及金額為202萬元,并有多次索賄情節,按照刑法規定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辯護人在審查完全案證據后,提出認定關某具有多次索賄情節的證據不足,即便能夠認定多次索賄情節,但數額相對總的涉案金額所占比例較小,不應該按照加重處罰情節予以處罰。后法院最終雖認定構成多次索賄,但認為不是加重處罰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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