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4年2月18日17時許,在徐州市泉山區第十三中學附近,于某乙在徐州市泉山區第十三中學門口找到在學校門口接女兒放學的被告人于某甲(系于某乙胞之弟),二人并因家庭糾紛與之發生言語爭執,后于某乙拳擊被告人于某甲面部,雙方相互毆斗,被告人于某甲亦遂拳擊于某乙面部,并雙方繼而相互毆斗。致被害人于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鑒定,被害人于某乙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二、辯護思路
于某甲的親屬委托律師代理該案,同公安機關和受害人溝通,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及時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此后,考慮到案件雙方系家庭特殊情況以及于某甲犯罪情節輕微等實際情況,本律師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為由,向公安機關提出了撤銷案件的法律意見,未得到公安機關批準。
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律師及時與承辦人員溝通,請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之規定,對于某甲作相對不起訴。未得到檢察機關批準。
進入審判程序后,律師從以下幾點入手:
1、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無前科劣跡,本次犯罪屬初犯,偶犯。在犯罪事實發生后,能夠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事情發生后,對自己的行為已經進行了深刻反省,確實有悔罪的表現。
2、對受害人輕傷的損失,被告人已作了完全、充分的賠償,已取得了受害人全家的諒解,應為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作為酌情從寬處罰的情節。3、本案系由家庭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小。后于某甲賠償了被害人于某乙人民幣4萬元,與被害人于某乙雙方達成民事和解協議。
三、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采納了律師意見,被告人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律師辦案心得
對于因家庭糾紛引發且已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的故意傷害案件,依據法律規定可以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這類案件,律師介入后,除了溝通協商爭取獲得諒解外,還要積極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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